拍賣人的拍賣規則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實際狀況并參照國際通行慣例制定,競買人和委托人均須仔細閱讀,并對自己之行為負責;在本規定以外的特殊問題和未盡事項,由拍賣人依據本規則之原則予以解釋和處理。對有爭議之法律問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決。
條 款
一、競買人及買受人
第一部分 關于競買人與買受人的主要規定
(一)競買人是指在拍賣人處登記參加競購拍賣目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或以本規則其他約定購得拍賣目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競買人應妥善保管在拍賣人處登記的號牌,他人持有競買人號牌參與競買的后果由競買人承擔法律責任。
(四)競買人為自然人的,應在拍賣之前憑本人身份證、護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填寫及簽署登記表,并領取競買號牌;競買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在拍賣之前憑有效的注冊登記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或合法的授權委托手續填寫及簽署登記表,并領取競買號牌。
(五)競買人應在登記領取競買號牌前向拍賣人支付競買保證金。競買保證金按本次拍賣會圖錄中的《競買須知》所確定的數額交納,但拍賣人與競買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拍賣結束后,若競買人未能購得拍賣目標且對本公司無任何欠款,則該保證金在拍賣結束后十二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返還競買人;若競買人成為買受人的,則應在拍賣成交后的七日內付清購買價款,領取拍賣目標,原付之保證金予以抵扣。七日內仍未付清購買價款者,即視為違約,拍賣人有權沒收競買人在拍賣人處的所有保證金(包括但不限于本次拍賣保證金)并追究該違約者的一切責任。
(六)競買人進入拍賣現場即表示遵守和認可本拍賣規則和拍賣人的其他規定。
(七)競買人舉牌表示其認可拍賣人的加價幅度,除拍賣人的拍賣師現場有權調節加價幅度以外,任何人無權以低于加價幅度應價。
(八)競買人應對自己在任何價位的應價行為負責,一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后拍賣即成交。最高出價人不得反悔并應當場簽定成交確認書,否則須承擔法律責任。
二、委托競買
(一)競買人應親自出席拍賣會,如無法親自出席,可委托拍賣人代為競買。拍賣人對競買未成功或代理競買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錯誤、疏忽、過失或無法代為競買等不承擔任何責任。若兩人以上以相同委托價競買,則以最先與拍賣人辦理委托競買手續者為買受人。
(二)委托拍賣人競買的,委托人最遲應在拍賣日前二十四小時內向拍賣人出具有效的委托競買授權書,并支付競買保證金,拍賣成交后應在七日內付清余款。
(三)競買人可委托他人進行競買,受托人的競買行為后果由委托人承擔。如他人持競買人登記的號牌參與競買的,不論是否經過號牌持有人同意,因該競買行為所發生的后果由《競買人登記表》登記的競買人承擔責任。
(四)競買人委托拍賣人及他人代為競買的,自委托開始之時,本規則對委托人具有約束力,接受委托的拍賣人工作人員及其他受托人的競買后果由委托人承擔責任。
三、對圖錄的說明
(一)拍賣人印制的圖錄及說明書不作為正式出版物,僅作為拍賣預告,但拍賣規則對參與拍賣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二)拍賣人在拍賣圖錄或其他形式上對任何拍賣目標有關作者、來歷、日期、年代、尺寸、質材、裝裱、歸屬、真實性、出處、保存情況、估計售價或藝術價值所作的介紹,不表明拍賣人所作的保證,僅作為意見供競買人參考。
(三)圖錄的攝片和印刷色調、層次等與原物有誤差的,應以原物為準。
(四)拍賣人印制的圖錄,如未對拍賣目標提供有關資料,并非表明某拍賣目標無瑕疵;已指出的某特定瑕疵,也并非表明其再無其他瑕疵。
(五)拍賣人聲明:拍賣目標的真偽及質量拍賣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競買人應在拍賣日前,以鑒定或其他方式(包括聘請專家)查驗擬競買拍賣目標之原物,自行判斷該拍賣目標的真偽及質量。
拍賣人一旦參加競買,即視為已行使上述權力并認可該拍賣目標之現狀(包括瑕疵),對自己競買某一拍賣目標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貨或拒付拍賣款及傭金和其他費用,否則拍賣人將按本規則對其追究違約責任。
四、 拍賣會設備
拍賣人現場使用貨幣兌換器提供的匯率,僅為競買人提供參考;如與國家規定匯率有出入,拍賣人概不負責。
五、傭金
買受人競得拍賣目標后應向拍賣人支付落槌價的15%的傭金,如買受人不支付該傭金的,拍賣人除有權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外,還有權拒絕買受人領取拍賣目標。
六、付款及領取拍賣目標
(一)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應當場付款并領取拍賣目標,最遲應在拍賣成交后的七日內付清購買價款并至西泠印社(紹興)拍賣有限公司領取拍賣目標。如買受人至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領取拍賣目標的,應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拍賣人。
(二)買受人支付拍賣款的幣種為人民幣,異類貨幣按付款當日中國銀行公布的匯率進行結算。
(三)買受人全額支付拍賣目標價款及傭金后,方可獲得拍賣目標之所有權;買受人在尚未全額付清拍賣款及傭金前,拍賣人有留置權,買受人不得領取拍賣目標。
(四)如因買受人原因,未在拍賣成交后七日內領取其所購買的拍賣目標的,該拍賣目標的搬運、倉儲等費用及風險后果由買受人承擔,拍賣人不承擔責任。
(五)拍賣人向買受人推薦的包裝及運輸方式,買受人一經同意即作為自愿委托,因包裝或運輸所造成的一切過失與拍賣人無任何關系。
七、拍賣目標出售后之責任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即對其已成交的拍賣目標負全責;即便該拍賣目標仍由拍賣人或代理人保管,保管期間非因拍賣人故意行為而致拍賣目標丟失或損毀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八、逾期付款或不領取拍賣目標的處理
如買受人不付款,或未付清拍賣款,或不領取拍賣目標的,拍賣人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并無須通知買受人而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一)向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買受人支付拍賣款及傭金、利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并支付因違約給拍賣人及委托人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律師一、二、再審及執行程序的代理費(每個程序按訴訟目標或申請執行標的的7%)、訴訟保全擔保費。
(二)在公眾傳播媒體上公開點名譴責違約者及其違約行為。
(三)再行拍賣或以其他方式出售該拍賣目標。拍賣人再行拍賣或出售該拍賣目標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前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或出售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再行拍賣的價款高于原拍賣價款的,高出部分歸拍賣人或委托人,但原買受人仍應承擔自己的違約責任。
(四)拍賣人自拍賣成交后第八日起,就買受人未付款部分按日萬分之五收取利息、日萬分之三收取拍品保管費,直至買受人付清全部款項之日止。如買受人拖延支付拍賣款的,已經支付的款項在扣除其因遲延支付發生的利息及拍賣人的其他損失后再作為拍賣款進行結算。
(五)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同時買受人還應按照未付款的30%向拍賣人支付違約金。
(六)買受人以同一競買號牌拍得多件拍賣目標的,若買受人未按照約定時間支付任一拍賣目標的價款,全部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買受人在未付清全部拍賣款前無權領取任一拍品。
(七)拍賣成交后七日內,如買受人未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價款,委托人要求取回該拍賣目標的,拍賣人同意退回后,買受人與拍賣人的拍賣合同解除,但拍賣人仍有權要求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
(八)拍賣成交后,如買受人未向拍賣人付清全部價款的,拍賣人有權委托他人向買受人催討全部或部分欠款。
第二部分 關于委托人的主要條款
一、委托人及保證
(一)委托人如無特殊說明,拍賣人將委托人視作合法財產之所有權人;如系共有財產,委托人未說明,也表明已經征得共有人同意,視其為共有人之代表。
(二)委托人將物品委托給拍賣人拍賣時必須持有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及送拍物品的有關證明,并就委托拍賣的物品來源、內容、瑕疵向拍賣人說明,并與拍賣人簽署委托協議。
(三)委托人須對委托拍賣之物品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并對因展覽、宣傳、發表和拍賣等引起的一切糾紛承擔法律責任。如因此造成拍賣人經濟損失和名譽損失的,委托人應予賠償。
(四)委托人不得競買自己委托拍賣的拍賣目標,也不得委托或聘請他人代為競買。
二、委托人委托拍賣的目標,拍賣人對以下事項處理擁有完全決定權:
(一)擬拍賣之拍賣目標是否適合由拍賣人拍賣,及拍賣地點、日期、拍賣條件及拍賣方式。
(二)在圖錄內以及新聞媒體中對任何拍賣目標作任何內容說明和評介。
(三)在實際拍賣前的任何時間內有權解除委托拍賣協議(撤回拍賣目標),以及與委托人協商修訂保留價。
三、保留價
(一)所有拍賣目標均設保留價,委托人有權就保留價數額與拍賣人書面約定。保留價數額一經雙方同意后如需更改,須經拍賣人同意。
(二)拍賣人不得低于保留價拍賣委托人送拍的拍賣目標,但拍賣人在保證委托人所得的實際收入不少于按保留價拍出時應得收益的情況下,可以低于保留價對拍賣目標進行拍賣。
四、委托拍賣
委托拍賣指委托人與拍賣人協商簽訂委托拍賣合同,委托人按成交價支付給拍賣人一定比率的拍賣費用和傭金后,拍賣收益歸委托人的交易方式。
五、傭金及其他費用
(一)除另有約定外,委托人所付的傭金在成交時按成交價的10% 計付。未成交的,拍賣人不收取任何費用。
(二)保險(管)費為成交價的1%;印制圖錄費詳見拍賣人收費標準。
(三)委托人如不支付前款規定的傭金和費用,拍賣人可從拍賣目標的價款中提取。
(四)委托人認可拍賣人按約定向買受人收取的各項合理費用。
六、保險
(一)除委托人另有提示外,自委托人與拍賣人訂立委托拍賣合同并將拍賣目標交付拍賣人起,至買受人付清拍賣目標購買價款之日或拍賣日之后的三十五日內,拍賣人對拍賣目標負有代為投保或保管的權利。
(二)委托人應支付相當于成交價1%的保險(管)費;未成交的則按保留價1%支付保險費。
(三)如委托人書面要求拍賣人無須投保其拍賣目標,則風險和責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與拍賣人無關。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和費用支出,由委托人負擔。
(四)因蛀蟲、天氣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造成拍賣目標原件損失,拍賣人不負責任。如因其他原因發生拍賣目標損壞及賠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在保險索賠勝訴的情況下,將賠償款扣除應付給拍賣人的費用(傭金除外)后,余款交付給委托人。
七、拍賣收益支付
(一)如買受人已向拍賣人付清拍賣目標的全部價款,并且未與拍賣人發生任何糾紛的,拍賣人自拍賣成交后的三十五日起,扣除委托合同或本規則的各項費用后,將其余收益支付給委托人。
(二)如買受人超出拍賣成交后三十五日向拍賣人支付拍賣價款的,拍賣人應在收到買受人支付的全部拍賣價款后的七個工作日內,將拍賣價款按本規則的規定支付給委托人。
(三)拍賣人向委托人支付拍賣收益的貨幣為人民幣,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四)根據國家相關法律的規定,委托人因拍賣所得應繳納的相應稅款由拍賣人依法代扣、代繳。
八、委托人撤回拍賣目標之收費
委托人在拍賣日前向拍賣人發出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且經拍賣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撤回其對拍賣目標的拍賣,若拍賣人刊載該拍賣目標的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已付印或出版,委托人需向拍賣人交付相當于該拍賣目標保留價30% 的費用,如圖錄或其他宣傳品尚未印刷,則需向拍賣人交付相當于該拍賣目標保留價20% 的費用。因委托人撤回拍賣目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均由委托人本人自行承擔,與拍賣人無關。
九、拍賣目標未成交或拍賣人與買受人解除拍賣合同
拍賣目標未能成交,或其他原因拍賣人與買受人解除拍賣合同的,委托人須在拍賣結束后,或拍賣人與買受人解除合同后三十日內取回該拍賣目標,費用自理。如拍賣結束后,或拍賣人與買受人解除合同后三十日內委托人未取回拍賣目標的,視為委托人允許拍賣人再次公開拍賣該拍賣目標,且有權要求委托人支付拍賣目標成交后應付的各項費用。拍賣結束后,或拍賣人與買受人解除拍賣合同后,委托人超過六十日未取回該拍賣目標的,委托人每日應按該拍賣目標保留價的萬分之三支付保管費。發生意外風險及其他事故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擔責任。
第三部分 拍賣人其他職責
一、拍賣人應為送、拍雙方提供服務,但對委托人或競買人的任何違約行為概不負責。
二、有權拒絕拍賣師落槌后的競買價、有權決定提高競買價、有權撤銷拍賣目標的拍賣,以及在出現爭議時將拍賣目標再次拍賣。
三、有權對拍賣目標用展覽、拍賣、文告、圖錄以及其他形式予以發表。
四、提請競買人注意拍賣目標的瑕疵,尤其是藝術品瑕疵的特殊性,要求其本人查驗原物,并自愿決定競買行為。
五、有權與委托人共同決定保留價,有權決定拍賣時計價的貨幣幣種、拍賣方式、加價幅度。
六、為交易雙方保守秘密,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拍賣人的交易規則維護雙方及拍賣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七、根據委托人與拍賣人的約定,委托人承諾對拍賣目標所有權承擔法律責任。任何其他人對拍賣目標所有權提出異議的,拍賣人不予受理,但在拍賣前或拍賣后拍賣人接到司法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及通知的,拍賣人有權中止拍賣或按司法機關的要求配合其工作。
第四部分 有關詞語之含義及其他
本拍賣規則及圖錄內的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一、“本公司”、“拍賣人”指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
二、“各項費用”指拍賣人對保險、圖錄刊登等收取的費用。
三、“贗品”指拍賣目標經刻意制造,其作者、來歷、日期、年代、時期、文化或來源各方面資料均系偽造,與目錄內之說明不相符。
四、“拍賣目標”指委托人委托拍賣人在拍賣會上進行拍賣的物品或財產權利。
五、“保留價”指拍賣標的拍賣成交價應達到的最低價格基數。
六、“估價”指圖錄上由拍賣人對每件拍賣目標明示的估計價格。可作調整。
七、“成交價”指拍賣師對某件拍賣目標的最終落槌價格。
八、“拍賣款”是指成交價加上買受人應支付的傭金的價款。
九、“傭金”指拍賣人按一定比例向委托人和買受人收取的費用。
十、“拍賣利益”指拍賣人在成交價的基礎上扣除按一定比率計算的傭金、各項費用及委托人應支付給拍賣人的其他費用后的余額。
十一、“拍賣成交日”指在拍賣人舉辦的拍賣活動中,拍賣師以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任何拍賣目標達成交易的日期。
十二、“通知”指書面通知或手機短信或電子郵箱及其他即時通訊。拍賣人根據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登記的聯系方式,向其發送通知函件等,一經發出即視為送達。
十三、“印鑒”指拍賣目標上的印章。印制在拍賣人圖錄上的文字說明僅供競買人參考。
十四、“設色”指該件拍賣目標(中國字畫)系彩色。
十五、 “瑕疵(含缺陷)”指藝術品的真偽和某些缺點。拍賣人認為任何藝術品或因天然、或因制作、或因保存均可能造成的瑕疵;因此拍賣人提示競買人查驗拍賣目標是否有明顯的或隱性的瑕疵。中國傳統認為“瑕不掩瑜”,因此藝術品的“瑕疵”是否影響競買,應由競買人決定。
十六、“合同履行地”指拍賣人住所地。
十七、“管轄”是指因履行委托拍賣合同或拍賣合同發生爭議的處理法院,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及其他拍賣當事人與拍賣人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由拍賣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十八、本拍賣規則除公示于圖錄內,還公布于西泠印社拍賣有限公司網站 m.qhhgw.com/news/detail/id/8317 和公眾號內,請委托人、拍賣人及其他參與拍賣的當事人或公眾致上述網站和公眾號上察看、閱讀、了解。
十九 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及其他拍賣當事人在拍賣人處登記的聯系方式或身份信息,視為拍賣人與其聯系的信息。拍賣人或代理人及司法機關按此聯系方式和信息向委托人、競買人及買受人發出通知及法律文書的,一經發出即視為送達。如委托人、競買人、買受人及其他拍賣當事人的上述聯系方式和信息發生變更的,應書面通知拍賣人,否則視為未變更。
*本《拍賣規則》有中、英文兩種文本,兩文本如有相異之處,以中文為準。
*本《拍賣規則》由拍賣人負責解釋。